相识一月便订亲,百万订亲时男方给了310多万元;爱情同居又分手,转账赠无其间向女方转账114多万元。分手
分手后男方索还425万元。无须
法院 :订亲前赠与金钱视为礼金要还 爱情期间所赠金钱属一般赠与无须还 。还法
相识一个月便订亲 ,院表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 。达示分手后,须还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。百万法院以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亲前给与,转账赠无应认定为彩礼,分手扣除两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,无须两边对此均没上诉。还法尔后 ,院表男方又申述,达示要求女方偿还爱情期间给与的114.78万元 ,两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爱情中的一般奉送,还是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。广州中院日前二审以为 ,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“52000”“8888.88”等涵义标明 ,男方转账应属联络爱情和表达爱意,并不能反映以成婚为条件 ,因而114.78万元是爱情奉送,女方无须偿还。
一诉 :追讨300万元彩礼 。
女方辩称:300万元是爱情诚意金